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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和條件

根據2023年最新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在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業務且外資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東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四)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五)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係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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