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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應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龔先生與丁女士早年相識於新加坡,兩人戀愛之後便開始了同居生活,幾年後回國仍長期共同生活,2000年兩人生育一子。隨著時間的流逝,雙方的感情逐漸因為生活瑣事而消磨殆盡,2017年龔先生在一次爭吵後自行搬走,結束了雙方的同居關係。龔先生本以為可以好聚好散,但兩人又因為同居期間所購買的房產及車輛應如何分割產生巨大分歧,龔先生無奈隻能訴至法院。那麽法院會如何認定以及分割這些財產呢?

【審判結果】

本案經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查明,龔先生與丁女士於1995年開始在新加坡同居,1997年回國後仍長期共同生活,2000年生育一子。2008年,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浦東新區某處房產並且登記在雙方名下,兩人攜子共同居住在此。2011年雙方再次共同出資購買了昆山市某處房產,該房產尚餘部分房貸未還清,現由龔先生負責出租。2014年雙方又共同出資購買了大眾汽車一輛,登記在龔先生名下。2017年龔先生在爭吵後自行搬走結束同居關係。法院另查明,雙方均確認目前浦東新區的房產價值為330萬元;雙方均否認掌握係爭車輛,為此,龔先生已向警方報案處理。

現雙方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確立婚姻關係。雖龔先生與丁女士雙方均表示曾於我國駐新加坡大使館辦理過相關婚姻登記手續,但經法院釋明且給予充分的時間,雙方均未能取得任何婚姻登記的證明材料,故法院無法確認雙方合法的夫妻關係。係爭房屋及車輛是雙方於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依法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由於係爭車輛下落不明且龔先生已報警,法院對該車輛權屬不作處理,僅處理登記在龔先生名下的車輛號牌。雖然雙方一致認可浦東新區的房產價值330萬元,但對昆山市的房產價值丁女士拒絕確認。根據市場行情可知,昆山市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浦東新區的房屋價值。現龔先生要求昆山市房產及車輛號牌歸自己所有,浦東新區房產歸丁女士所有且不要求其支付折價款,該分割方案明顯有利於丁女士,故法院對昆山市的房屋價值不再評估,而且丁女士經法院傳喚拒不到庭係放棄相關民事訴訟權利。對於龔先生的訴請法院認為合法有據並對其分割方案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浦東新區房屋歸丁女士所有,昆山市房屋及係爭車輛號牌歸龔先生所有。

【律師分析】

本案中的龔先生與丁女士雖然長期共同生活並且育有一子,但由於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這一事實基礎,在法律上隻能認定為同居關係。由於雙方非合法夫妻,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作處理。但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能認定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案中,龔先生與丁女士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及車輛在無任何約定的情況下按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共有財產;《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上述法條表明,對於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各自所享有的份額,若不能確定具體出資的,按照等額享有。本案中,龔先生與丁女士的具體出資額不明,但龔先生所提分割方案有利於丁女士,且丁女士未到庭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法院判決支持龔先生的分割方案於法不悖。

雖然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係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以共有人的身份分割同居期間所得財產,但雙方還是應該及早就財產事宜簽訂相關協議作明確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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