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已經在全國很多地方出現過,作為被拆遷戶,一定要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才能在拆遷時避免落入拆遷陷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農村征地拆遷實用的一些法律知識。
1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以書麵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範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
2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麵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有權批準征收集體土地和房屋的機關隻能是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級別的政府和機關都沒有權利批準。
5 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複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麵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6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7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可以起訴對方,如果對方拒絕履行,可采取劃撥款項或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式予以強製履行。
1 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複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複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複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如果在農村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大家都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