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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解讀主張返還不當得利非萬能

由於很多公司的法律意識淡薄,相互的經濟往來中錢款的往來很少留下憑證,這就給一些“莫名其妙的錢款”留下了可乘之機。《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表麵上看,如果收取了對方的錢款,因為沒有留下憑證,而被對方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起訴了,是否就要自己承擔取得利益有合法根據的舉證責任呢?如果公司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別人,是否就免除了自己舉證的責任,而享有對方舉證不能就己方勝訴的便利呢?最近上海kk体育律師事務所的周海波律師辦理的一起因不當得利引發的案件發人深省。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底,上海kk体育律師事務所的周海波律師的一家顧問單位焦急地找到了他,原來被以前的合作商XX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告了,原告訴稱在2012年上半年跟被告簽訂了兩份購銷合同,被告向原告交付貨物,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後,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但是原告多向被告支付了70多萬的貨款,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卻被拒絕。現在原告起訴被告返還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不當得利。那麽這70多萬的貨款是從何而來的呢?

周海波律師從被告提供的材料中得知,原來雙方在2012年上半年進行合作,由被告加工服裝出售給原告。雙方簽訂了多份購銷合同。而原告向被告“多付”的70多萬,其實是由兩部分構成:其中,40萬元係基於原告訴稱的兩份合同之前的合同業務,由於原告指定的麵料供應商提供的麵料有問題,導致被告承擔了損失,應由原告給予的賠償,原、被告為此簽訂了《約定書》,另外30萬元係基於原告訴稱的兩份合同,原告支付給被告的賠償款,原、被告為此簽訂了《合約書》,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可是,《約定書》與《合約書》中並未注明這是賠償款,更沒有寫明為何賠償。

法院審理

通過對增值稅發票與合同、付款憑證、合約書、約定書及被告提供的向第三人原告的聯係人索賠郵件的比對,法院采信了周律師的意見。法院認為,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並非是買賣合同,這70多萬也不屬於不當得利,而是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因此依法變更了案由。

被告雖然未提供書麵證據等證明其所稱的其係按照原告所指示的供應商采購麵料等,但考慮到交易過程中不乏口頭約定情形,一旦發生糾紛確實難以提供相關證據,難以排除被告所稱內容客觀真實的可能性。雖然原、被告簽訂的《約定書》並未明確什麽40萬款項的性質,但通過分析《約定書》約定的內容、考量原、被告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及原、被告的陳述,可以認定該40萬係原告給付被告的賠償款。首先,在涉案合同的兩份合同之前,原、被告之間另簽訂並履行了多筆購銷合同,客觀上存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賠償款的可能。其次,合同均約定,被告根據產品的合格數量向原告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在貨到檢品公司後30天內全額支付貨款,從未約定過支付預付款,因此也排除了是預付款的可能。再次,從約定與履行的對應性來看,《約定書》與實際履行相互吻合,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恰說明了40萬不是預付款,而是原告支付給被告的賠償款。更重要的是,原告若主張被告沒有取得該款項的合法依據,原告須作相應舉證,但其並未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於是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認為該70多萬是多付的貨款,而不是賠償款,認為被告沒有提供真實有效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賠償款,僅根據可能性支持被告的主張,與法不合。原告認為,其和被告遵循的是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習慣。其之所以和被告簽訂《約定書》並先行支付被告40萬元是因為被告以不交付貨物為要挾迫使其預先支付,故該40萬係原告支付的預付款而非賠償款。由於原告在向被告支付貨款時未扣除該款項,導致原告向被告重複支付了40萬元。《合約書》的30多萬也是被告以不交付貨物為要挾簽訂的,顯失公平,應當予以撤銷。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存在重複支付貨款,即被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法院認為,原告理應就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然而,原告未就其主張的40萬係預付款予以充分的舉證。並且原告在被告交付了全部貨物後,短短的兩周內仍然支付了合同的全部貨款,並未扣除這40萬,沒有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應為:(1)取得不當利益;(2)造成他人損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原告應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請被告還款,如果原告僅僅聲明被告獲取利益無合法根據,而被告提出反證致使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狀態時,則原告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原告隻是為了舉證的便利而試圖通過更換訴訟理由為不當得利以避開其所主張的和被告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的舉證困難。基於特定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必須就其基礎法律關係展開訴訟,而不能避開基礎法律關係直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否則,必會造成不當得利訴訟的濫用,這種試圖鑽法律空子的行為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訴中,原告認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關於不當得利的三個構成要件,前兩個屬於積極事實,主張該事實的原告已完成舉證,第三個構成要件即“得利人取得利益無合法依據”屬消極事實,應由否認該消極事實存在的被告證明其取得利益有合法依據。然而即使是在不當得利的訴訟中應由得利人承擔取得利益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責任,可是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均明確了雙方之間存在承攬合同法律關係,雙方之間有基礎法律關係,並非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設置也就不適用了。

通過此案,上海kk体育律師事務所的周海波律師提醒企業經營者在複雜的經濟往來中要每筆錢都要做到有依據有憑證,由專業律師審核其中的風險,製定合法合規的流程,防止被“不當得利”鑽了空子。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師

文章來源:上海kk体育律師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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