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學習:
2011年11月29日19時,被告董某某駕駛蘇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路東約200米處時,將下班途中、騎自行車同向行駛的原告龐某某撞傷,自行車被撞壞。龐某某隨即被送往XX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肩胛粉碎性骨折、腦震蕩挫裂傷、全身多處挫傷。龐某某共住院治療131天,花費醫療費34399.81元。出院醫囑為建議休息兩個月。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該貨車在人保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被告董某某已給付原告35000元;龐某某係上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職工。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告龐某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人保XX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其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如仍有不足,則依侵權法及道路安全法相關規定由被告董某某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確定原告龐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藥費34399.81元、誤工費16603.63元(86.93×191